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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最新通知!事关全市校外托管机构
来源:米乐滚球    发布时间:2025-11-04 16:38: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忻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忻州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利用学校以外的场所,为中小学生非在校时段提供接送、休息、看护服务的机构。从事非学科教育培训、餐饮等服务的,需另行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高标准、优服务、上规模的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市政府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住建、商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协调本地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摸底统计等基础性工作,每学期开学后收集汇总校外托管机构及其托管学生、托管从业人员等情况,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对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的安排指导。对依法依规登记注册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白名单进行公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用气,负责临街建(构)筑物校外托管机构户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申请登记注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依申请登记注册;办理许可相关事宜;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做日常监督抽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落实相关卫生标准和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卫生管理制度。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价格(收费)行为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价格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对其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做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办理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扩)建的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在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开办的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开展安全排查整治时配合对房屋结构安全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履行餐饮住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中涉餐饮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依公安机关法定职责查处校外托管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协助教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

  第六条 依法取得经营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校外托管服务。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相关标准,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等障碍物。

  校外托管机构设置在居民住宅区的,不得提供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从事餐饮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和备案,审批登记和备案工作结束后,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开办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通过忻州市审管联动平台推送给联席会议。

  第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和许可备案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和许可备案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一)负责学生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校外托管后返校的安全。

  (二)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三)学生校外托管期间,校外托管机构要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性侵、猥亵等侵害事件,保护校外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宿舍应当男女分区设置,并有专人管理。校外托管机构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遵守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燃气安全、食品安全、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保证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修,确保完好有效;加强防火检查,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消除隐患;制定电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教育培训、餐饮、住宿等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及其他区域之间进行防火分隔;工作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校外托管机构休息场所应当安全舒适、通风良好,配置上下铺的,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卫生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定期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校外托管机构为校外托管学生提供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规范使用管道燃气,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不得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不得改变燃气用途。

  规范使用瓶装燃气,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在合法充装点充装液化石油气;原则上即充即用;禁止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检验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禁止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加热。

  (四)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资质的,应保证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就餐环境、餐具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校外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当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通知学生监护人并告知学校。

  (五)校外托管机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校外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提倡校外托管机构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校外托管服务的,要提前告知校外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校外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校外托管费用,依照校外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议校外托管机构对校外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入职调查和日常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校外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商业保险,分散校外托管机构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应当协调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第十七条 教育、城市管理、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商务和公安等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联合制定校外托管机构指引,并上报校外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切实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避免“多头监管、监管盲区”问题发生。

  教育、城市管理、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商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做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隐患,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者12345热线投诉。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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